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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需注意,禁渔期即将开始:苍梧县开展禁渔期制度宣传

时间:2024-02-29 来源:广西梧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作者:佚名

  

  

  

  

  

  3-6月,是珠江绝大多数重要鱼类的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为养护珠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珠江渔业可持续发展,自2011年起在珠江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2024年2月21—28日,在珠江禁渔期将来之际,为做好苍梧县禁渔工作,苍梧县农业农村局连续多日派出工作人员前往沙头镇、京南镇、岭脚镇等地的渔船集中点、码头及村委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此次宣传工作,共派发宣传资料100余份、张贴宣传海报30张、悬挂横幅28条。同时,通过面对面、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渔民做好禁渔期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在禁渔期内,江上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

  为保障珠江禁渔制度的顺利实施,苍梧县农业农村局将加大禁渔期制度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巡航检查和蹲点驻守,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以及违规使用禁用渔具和“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捕捞网具,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苍梧县珠江禁渔要求

  一、禁渔时间:2024年3月1日0∶00至6月30日24∶00。

  二、禁渔范围:苍梧县辖区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

  三、禁渔对象: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自治区级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禁渔规定的,县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原文链接:http://nyncj.wuzhou.gov.cn/zwdt/t180193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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