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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兽药且无证经营农药?罚!

时间:2023-12-03 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站 作者:佚名

  兽药是畜禽疫病防控的必需品,也是畜禽养殖业的重要投入品。今年4月20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在中山市三角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检查时,发现中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兽药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经营穿心莲、甘草、板蓝根、五倍子、金银花等6种中草药均无兽药批准文号,四味穿心莲散、大黄岑蓝散、双黄苦参散、三黄超微粉、硫酸锌三氯异氰脲酸粉、精制敌百虫粉、甲醛溶液等7款兽药未能有效识别兽药追溯二维码,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相关规定;同时存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敌百虫、兴棉宝10%乳油和吡虫啉等3种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之规定,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共计8万余元。

  此案依法严厉打击了非法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对兽药经营企业起到了威慑作用,有效净化了我市兽药市场秩序,保护了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和兽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从源头上防范了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广大兽药经营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对兽药供货商资质严格把关,坚决抵制假、劣兽药,且经营兽药或农药均应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方能经营,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快来学习以下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原文链接:http://nync.zs.gov.cn/zwgk/gzdt/content/post_2346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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